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60號原 告 吳美鳳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被 告 劉淑珠 訴訟代理人 劉榮輝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八月九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官陳嘉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