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0號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乙00000000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00000000「住南投縣○里鎮○○路○○號」記載,應更正為「住南投縣○里鎮○○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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