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字第3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伍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62,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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