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38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95年建字第13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伍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