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1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名義。(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頡勁企業有限公司,非個人。)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振發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1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名義。(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頡勁企業有限公司,非個人。)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