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1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6年6月1日所為之96年度易字第111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撤回對被告傷害之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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