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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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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