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