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266號原告甲○○被告聯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1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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