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518號

原告 陳奕帆

被告 江素霞

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