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565號

原告TERESAHSING

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陳瑋琪 (VICKEY)間返還款項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766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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