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3號上訴人 王雨祥 被上訴人 畢家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年度訴字第64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繳第二審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㈠上訴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另請求被上訴人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
㈡具狀表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