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19號原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林鈺珊 律師 林佳音 律師複代理人 林慧蓉 律師
胡淑莉 被告昊勝貿易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甲○○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27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昊勝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甲○○)。
請原告補正:㈠本件起訴時之匯率多少?又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是否要折算成新台幣?㈡商標法第64條規定之判決書係指民事判決或刑事判決?請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參酌。㈢原告主張被告與立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楊仲塏 、 吳秀雲 對原告之侵權行為各自獨立,應如何認定,此部分請提供相關實務或學說見解以供參酌。另請確認立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仲塏、吳秀雲對原告已賠償之金額有多少。
請被告補正:本件之共同侵權行為有幾人?應如何比例分攤賠償金額?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