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7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6年11月2日裁定予以羈押。現羈押期間即行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係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李家慧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