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87號原告 顏錦菊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傑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