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80號原告 吳容蜜 被告 陳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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