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原告 黃藍素珠 被告 王藍素眞 訴訟代理人 王榮鴻 被告 藍素蓮 被告 藍國川 被告 藍國浩 被告 藍麗卿 被告 藍麗君 法定代理人 藍潘瑞香 被告 藍麗貞 訴訟代理人 吳榮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藍麗君、藍麗貞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 藍萬能 已於民國101年7月26日死亡,留有遺產如附表一尚未辦理分割,其中繼承人 藍歸清 於63年7月17日死亡,所遺由被告藍麗貞、藍麗君繼承;另繼承人 藍歸明 於94年1月26日死亡,所遺由被告藍國川、藍國浩、藍麗卿繼承,現被告等與原告同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本件原告請被告協同辦理繼承,惟其等因故不克配合辦理,爰請求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並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藍國川、藍國浩、藍麗卿到庭表示:不同意原告請求,因我祖父、父親至我這一代都是以養蝦子為生,希望能照現在使用情況分割,另潮北段那筆土地當初我祖父說要給我父親,因當時贈與稅太貴所以沒有去登記等語,並提出屏東縣里港鄉玉田村村長證明、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為證。被告藍素蓮、王藍素眞則到庭表示: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同意依持分比例分割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灣省屏東縣戶籍登記簿影本在卷可稽,上開資料經核對無訛,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次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民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第748號、85年臺上字第1873號、93年臺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均足供參)。是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執此以觀,被繼承人藍萬能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乃兩造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且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原告繼承人自得對被告等繼承人訴請裁判分割遺產,然經原告前請求被告等分割系爭遺產,未獲得被告等配合之情事,則原告主張訴請分割遺產,要屬有據。
(三)從而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認系爭遺產宜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是原告主張請求被告等就被繼承人藍萬能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尚屬適切,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是一方提起分割之訴,他方之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所必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又被告等於訴訟之利害關係依其應繼分而有差異,故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費用自應由兩造依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莊惠如附表一:
┌──┬─────────────────┬─────┐│編號│遺產項目(被繼承人藍萬能)│應有部分│├──┼─────────────────┼─────┤│1│屏東縣里○鄉○○段○○○○○○○號土地│全部│├──┼─────────────────┼─────┤│2│屏東縣里○鄉○○段○○○○○○號土地│全部│├──┼─────────────────┼─────┤│3│屏東縣里○鄉○○段○○○○號土地│全部│├──┼─────────────────┼─────┤│4│屏東縣里○鄉○○段○○○○號土地│全部│├──┼─────────────────┼─────┤│5│屏東縣里○鄉○○段○○○○號土地│全部│├──┼─────────────────┼─────┤│6│屏東縣里○鄉○○段○○○○號土地│全部│├──┼─────────────────┼─────┤│7│屏東縣里○鄉○○段○○○○號土地│全部│├──┼─────────────────┼─────┤│8│屏東縣里○鄉○○段○○○○號土地│全部│├──┼─────────────────┼─────┤│9│屏東縣里○鄉○○段○○○○號土地│全部│├──┼─────────────────┼─────┤│10│屏東縣里○鄉○○段○○○○號土地│全部│├──┼─────────────────┼─────┤│11│屏東縣里○鄉○○段○○○○號土地│全部│├──┼─────────────────┼─────┤│12│屏東縣里○鄉○○段○○○○號土地│全部│├──┼─────────────────┼─────┤│13│屏東縣里○鄉○○段○○○○○○號土地│全部│├──┼─────────────────┼─────┤│14│屏東縣里○鄉○○段○○○○號建物│全部│└──┴─────────────────┴─────┘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黃藍素珠│5分之1│├──┼────┼─────┤│2│王藍素眞│5分之1│├──┼────┼─────┤│3│藍素蓮│5分之1│├──┼────┼─────┤│4│藍麗貞│10分之1│├──┼────┼─────┤│5│藍麗君│10分之1│├──┼────┼─────┤│6│藍麗卿│15分之1│├──┼────┼─────┤│7│藍國浩│15分之1│├──┼────┼─────┤│8│藍國川│1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