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建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28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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