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翔昇被告李建宏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 彭緯凱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犯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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