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178號聲請人 黃琇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昱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分別》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
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