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67號再審原告 許洵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 律師
林筠傑 律師再審被告 何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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