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27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6月10日裁定宣告破產(破產管理人: 李鳳翱 律師),有該院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件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