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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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好香飲食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清木 訴訟代理人 盧基煌 被告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琳 智人 殷康美絨
林豐源 林秀卿 李明勳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並未約定契約履行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係在被告營業所所在地請款,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被告係私法人,其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被告公司業已於97年12月12日經主管機關解散在案,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公司章程復未約定公司清算人,依法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爰依原告聲請更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如當事人欄所示,附予敘明。
三、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