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惠上列被告因賭博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613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手冊壹本、倍數表壹張、帳單伍張及簽注單參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而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秀惠因賭博罪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154號案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2月9日確定,100年2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本、倍數表1張、帳單5張及簽注單3張,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意旨及卷內資料,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