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告 詹勳銓 原告 詹秋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昆哲詹黃素美 間袋地通行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二人通行原告二人共有之系爭土地,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自民國100年3月31日溯及5年之通行償金,及自100年4月1日起按年給付通行償金。前者,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00元,{按原告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視同租金利益每年1,160元(計算式:536元×
21.64平方公尺×10%=1,1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5年為5,800元;後者,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固定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則後者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11,600元(計算式:1,160元×10年=11,600)。是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1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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