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廖明川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被告 劉燕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5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院認本件尚有下列事項應予查明:㈠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說明本件「救護車」之耐用
年數係歸類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十三項編號第3135號「汽車維修設備」之依據到院,並逕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送達對造。
㈡本院認有依職權為下列證據調查之必要,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⒈函詢訂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財政部,本件原告所有之
「救護車」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歸類及耐用年數。⒉函詢臺灣省政府,原告主張計算折舊之該府82年4月21日
府財五字第159953號函是否仍然有效?適用之對象為何?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