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38號原告 吳佳沄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 曾兆莆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 律師複代理人 郭大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12年1月10日前具狀 陳明 下列事項:因契約解除權之行使,僅須有解除權之一方,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於訴狀為此意思表示者,於訴狀送達他方時發生效力。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曾陳明以起訴狀之送達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該起訴狀繕又經本院送達被告,則本院若認原告解除契約合法,原告請求之訴之聲明為何?兩造應於民國112年1月10日前具狀陳明下列事項:若解除契約,原告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對之被告所生之損害,有無失衡?原告因解除契約所生之損害為何?解除對之被告所生之損害為何?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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