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告 凌美蓮 被告 廖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刊登道歉聲明,其中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刊登道歉聲明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宇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