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交簡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桃交簡字第22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UDKRAIADISAK(中文譯名:阿弟沙;泰國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年籍「(民國867年5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之年籍資料部分,顯屬誤載,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補充而更正之,爰裁定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弘易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