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3號

原告 侯嘉音

被告 黃豫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郭玉聲

法官陳靚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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