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王賴彩珍
被告 朱展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註:均未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二、被告方面:被告朱展昌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02號公共危險案件,固經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然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被告無罪,而原告均未聲請將本件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均予以駁回。又前揭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等之假執行聲請亦皆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韋智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