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王賴彩珍

黃林芳花

被告 朱展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註:均未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二、被告方面:被告朱展昌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02號公共危險案件,固經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然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被告無罪,而原告均未聲請將本件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均予以駁回。又前揭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等之假執行聲請亦皆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韋智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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