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456號聲明人 王秀珍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 徐榮森 於民國100年4月3日死亡,聲明人王秀珍為被繼承人之妹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書等文件聲明核備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依聲明人聲明狀所附戶籍謄本所示,聲明人王秀珍已由養父母 王興猷王陳金箱 共同收養,且未終止收養,故聲明人王秀珍與被繼承人徐榮森並非法律上之兄妹關係,即非民法第1138條定之繼承人。故依上開說明,聲明人王秀珍既非繼承人,所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二)至被繼承人之妹 鍾徐秀梅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