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俊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潘俊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23,62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0,3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8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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