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林志傑 被告 蕭長信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更字第1號毀損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萬元,並提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141號起訴書、99年度蒞字第728號補充理由書為證據及陳述。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蕭長信所涉毀損債權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99年12月12日死亡而經本院以99年度易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附具理由提出上訴狀併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