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43號原告 莊祐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 律師被告 鄧甯
臺中市社會福利服務發展協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易字第25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許芳瑜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