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馮智超 (即 馮文忠 之繼承人)
馮琬筠 (即馮文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馮善茹 (即馮文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並於94年4月27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