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1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年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68號原告甲○○被告國防部代表人乙○○(部長)上列當事人間年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為其前提,必經提起訴願而不服訴願決定,或逾訴願決定期間(三個月或加上延長二個月)不為訴願決定,始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甚明。未經訴願遽行起訴者,不備起訴要件,其起訴不合法,又不能補正,應依同法第
107條第1項第10款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經由立法委員 盧秀燕 ,陳請被告加計其受訓中請長假期間為退休年資,核給終身俸給。經被告以民國97年3月17日國人勤務字第0970003159號函復否准。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告准予銜接受訓年資,給予終身俸給。經核係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查原告未經訴願程序,有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97年10月24日處會訴字第0970048315號查復書函為證。依首開規定與說明,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樹埔法官鄭小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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