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26號聲請人盈泰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華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雅真┌─────────────────────────────────────┐│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常成有限公│第一商業銀│106年12月5日│12,720元│JA0000000││││司 李阿笑 │行三重埔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