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 林芯妤 被告 于安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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