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73號原告 古秋森
林吉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前揭土地所有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