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01號原告 陳智偉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 律師被告 黃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000巷0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返還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4,4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