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480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2、3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判處如附表編號2、3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確定;嗣該二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一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九月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如附表編號2、3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二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編號1所犯盜匪罪,依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之規定,雖不予減,惟與編號2、3之罪,均合於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附表編號2、3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2、3所列之有期徒刑,併與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三月(三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院解字第三四九九號解釋參照)。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附予敍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銷勳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強盜│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年│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8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法條項款│││第1項│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88年8月21日│90年12月6日│90年12月6日│年月日││││13時20分回溯│13時20分回溯│││││26小時內│96小時內││├───┬───┼──────┼──────┼──────┼──────┤│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查年││檢察署88年偵│檢察署91年偵│檢察署91年偵│││案度│年字號│字第5841號、│字第110號│字第110號│││號││6577號││││├───┼───┼──────┼──────┼──────┼──────┤││法院│高等法院台南│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最││分院│││││後│案號││91年訴字137│91年訴字137│年字號││事││90年上訴字│號│號│││││1462號│││││實├───┼──────┼──────┼──────┼──────┤│審│判決│91年3月13日│91年6月11日│91年6月11日│年月日│││日期│││││├───┼───┼──────┼──────┼──────┼──────┤││法院│高等法院台南│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法院││││分院│││││確├───┼──────┼──────┼──────┼──────┤│定│案號│90年上訴字│91年訴字137│91年訴字137│年字號││日││1462號│號│號│││期├───┼──────┼──────┼──────┼──────┤││確定│91年4月19日│91年7月1日│91年7月1日│年月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2條1項3款│2條1項3款│條項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柒年│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1、2、3││││││為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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