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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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468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其如附表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編號2之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褫奪公權十年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毒品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另附表所示編號2之販賣毒品罪,屬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所列之罪,宣告刑逾一年六月,自不予減刑。又附表編號1、2等二罪,合於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褫奪公權部分,未據聲請)及定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上開二罪,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六年一月(三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院解字第三四九九號解釋參照)。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附予敍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銷勳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毒品│販賣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參年│有期徒刑拾伍│││││拾月│年│││├───────┼──────┼──────┼──────┼──────┤│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法條項款│法條項款│││第9條1項│第5、11、13││││││條1項│││├───────┼──────┼──────┼──────┼──────┤│犯罪日期│84年11月8日│85年7月中至│年月日│年月日│││至85年12月4│85年9月間│││││日││││├───┬───┼──────┼──────┼──────┼──────┤│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查年││檢察署85年偵│檢察署85年偵││││案度│年字號│字第7336號│字第10348號││││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85年訴字874│85年訴字1244│年字號│年字號││事││號│號││││實├───┼──────┼──────┼──────┼──────┤│審│判決│86年3月6日│86年8月20日│年月日│年月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85年訴字874│85年訴字1244│年字號│年字號││日││號│號││││期├───┼──────┼──────┼──────┼──────┤││確定│86年4月3日│86年9月18日│年月日│年月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不符合│條項款│條項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拾伍││││權期間或罰金額│拾壹月│年│││├───────┼──────┼──────┼──────┼──────┤│附註│編號1、2為數││││││罪併罰,定刑││││││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