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二、三號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二、三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號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號所示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3.│├───────┼─────────────┼─────────────┼─────────────┤│罪名│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4年8月30日起至95年4月27日│95年4月初某日起至95年4月27│95年1月13日、95年1月14日│││止│日止││├───┬───┼─────────────┼─────────────┼─────────────┤│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3041號│95年度偵字第3041號│95年度毒偵字第89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344號│95年度訴字第344號│95年度嘉簡字第166號││├───┼─────────────┼─────────────┼─────────────┤││判決│95年9月12日│95年9月12日│95年3月24日│├───┼───┼─────────────┼─────────────┼─────────────┤│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344號│95年度訴字第344號│95年度嘉簡字第166號││├───┼─────────────┼─────────────┼─────────────┤││確定│95年9月28日│95年9月28日│95年4月1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不應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