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291號債權人遠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維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權金額新臺幣157,641元之計算基礎。
2.釋明逾新臺幣157,590元之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