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31號原告 蘇鈺鈞 被告佢茂國際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6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陳報被告公司登記資料,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17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