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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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19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訴訟代理人 邵憲源 被告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訴訟代理人 黃詡富
林志文 楊碧霖 被告 周宗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