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84號原告廣隆昌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天佑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張仁龍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庭瑜
洪宗暉 律師被告 楊子漢
聖睿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忠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楊子漢負擔十分之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