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 李振邦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月7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小芬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3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3+│││1)×34×10=1,360。│├──┼────────────────────────┤│2│聲請人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974,000元,僅稱債務之種│││類為「信用貸款」、「信用卡」惟未就其債務發生之原│││因說明,是請明究何原因致聲請人須以信用貸款方式向│││債權人借貸?有何生活必要開銷,須藉由上開方式負擔│││?是否有奢侈浪費情事?請說明之。│├──┼────────────────────────┤│3│請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聲請人前與慶豐銀行協│││商之「協議書」,並陳報成立協商後,其共還款幾次?│││已還款之金額總額?以及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為何?│├──┼────────────────────────┤│4│承上,聲請人稱「無工作」為伊毀諾之不可歸責事由云│││云,是請詳述聲請人何時陷於無工作之狀態?何時覓得│││下一份工作?又毀諾當時聲請人無工作收入,則其如何│││支應每月之必要生活花費?│├──┼────────────────────────┤│5│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並分別陳報聲請人支出房屋租金│││、水電、管理費之繳款紀錄或證明。│├──┼────────────────────────┤│6│陳報其遭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執字第24794號強制│││執行之執行命令及目前執行情形。│├──┼────────────────────────┤│7│陳報聲請人所有存款之帳戶資料及配偶懷孕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配偶目前是否有工作。│├──┼────────────────────────┤│8│分別陳報每月支出「交通」、「電話費」之數額,並提│││出相關單據佐證之,另請釋明有何支出必要?│├──┼────────────────────────┤│9│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10│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