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467號上訴人即被告 繆曾阿幼
繆清乾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茂一
彭清旺 黃宗本 黃五妹 許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46,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附表:
┌──┬──────────┬─────┬─────┬───────┐│編號│地號│占有面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苗栗縣通霄鎮)│(㎡)│(元/㎡)│(新臺幣)│├──┼──────────┼─────┼─────┼───────┤│A│北勢窩段1283地號│50│540元│27,000元│├──┼──────────┼─────┼─────┼───────┤│B│北勢窩段1283地號│88│540元│47,520元│├──┼──────────┼─────┼─────┼───────┤│B1│北勢窩段1283-4地號│25│540元│13,500元│├──┼──────────┼─────┼─────┼───────┤│C│北勢窩段1283地號│17│540元│9,180元│├──┼──────────┼─────┼─────┼───────┤│D│北勢窩段1283地號│5│540元│2,700元│├──┼──────────┼─────┼─────┼───────┤│E│北勢窩段1283地號│44│540元│23,760元│├──┼──────────┼─────┼─────┼───────┤│F│北勢窩段1283-9地號│41│540元│22,140元│├──┼──────────┼─────┼─────┼───────┤│F1│北勢窩段1283地號│25│540元│13,500元│├──┼──────────┼─────┼─────┼───────┤│G│北勢窩段1283-9地號│31│540元│16,740元│├──┼──────────┼─────┼─────┼───────┤│H│北勢窩段527地號│49│1,400元│68,600元│├──┼──────────┼─────┼─────┼───────┤│H1│北勢窩段1283-13地號│3│540元│1,620元│├──┼──────────┴─────┴─────┼───────┤│合計││246,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