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292號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1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朱瑞娟法官林海祥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